厦门市2021-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部分调整条款的解读
2021年9月,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厦门市2021—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管理办法》。为更好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作两处优化调整,现就调整条款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为落实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对品牌企业尤其是优秀品牌企业的开拓国际市场的精准扶持,有必要对展位费补助标准作分档优化调整。同时,为应对复杂外贸形势,助力小微外贸企业降低贸易风险,今年部分省市加大小微企业统保政策支持力度。相比其他省市,我市现行小微企业统保政策的扶持主体范围为上年度出口额300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0的厦门企业,覆盖的主体范围相对偏少,有必要提高扶持主体范围上限,惠及更多企业。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厦门市商务局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三年(2021-2023)行动方案》(厦商务﹝20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十四五”期间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等政策文件。
三、调整要点
一是调整厦商务﹝2021﹞6号文中“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地对参展企业补助内容,由“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调整为“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出口优秀品牌企业的展位费补助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出口初创品牌企业及出口成长品牌企业上浮15%,其他参展非品牌企业上浮10%”。
二是将厦商务﹝2021﹞6号文中“小微企业统保项目”的扶持主体范围上限由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提高至600万美元(与省里政策相同)。
四、其他说明
本修订通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修订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至2022年5月9日的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通知执行。